离退休教职工丧葬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3-12   发布者:于晶   作者:

沈阳药科大学离退休教职工丧葬

管理规定

沈药大党发〔2015〕6


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处理是学校离退休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学校各级领导重视、关怀老干部、老同志的具体体现。根据辽宁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丧葬处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应本着“厚养薄葬”,提倡丧事从简的原则办理丧事。遵照中办发[1983]75号文件精神,不举行追悼会,不印发详细生平。

二、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离退休工作处会同生前原工作单位等代表学校前往家中慰问,协助家属做好丧葬及善后工作。对于长期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经请示学校同意后可前去慰问。

三、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丧事用车,原则上根据需要,学校可租用一台客车,其他用车由家属自理。

四、按照国家政策抚恤金、丧葬费由家属到学校组织人事部办理。丧事所需费用由家属自理。

五、对家属提出的不适当要求,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对搞迷信活动的要教育制止。

六、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慰问金、一台客车租车费及学校派往异地慰问工作人员所需差旅费等均由学校承担,实行经费统筹,由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专款专用。

七、离退休教职工逝世慰问金标准每人500元。原则上学校派往异地慰问工作人员2名,其差旅费报销标准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未尽事宜另行商定,本规定解释权在离退休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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