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处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3-03-12   发布者:于晶   作者:


为建设节约型校园和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合理安排、规范使用公务用车,提高使用效率,节约开支,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离退休工作处负责人负责对本单位公务车辆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并负责对相关发生的费用进行审核控制。

二、公务用车首先保障厅局级老干部用车需要,主要用于离退休教职工政治学习、开会、考察、参观、大型活动踩点等集体活动,走访慰问、老干部看病就医、离退休教职工丧事处理及离退休工作处的公务工作。

三、驾驶人员应服从安排,严格按规定时间出车,完成任务后及时将车辆归回学校车库,做好公务用车信息管理台账,车库钥匙不得外借他人。

四、车辆原则上应停放在学校或单位指定地点,严禁私自将车停留在外面。特殊情况如第二天有早出任务时,经负责人同意并确保停车安全时,才可将车开回家停放。

五、车辆只用于公务,严禁公车私用,违者将追究其责任,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做到不违章,安全行车,严禁酒后驾车。

七、主要驾驶人员应当注意保养、维护好车辆,保持最佳车况及整洁。按学校统一规定地点进行车辆维修和保养,事先经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保养,做好车辆年检工作。

八、车辆根据实际需要对号加油,外地加油报销须经相关领导审批签字;做好加油登记台账,年终进行油耗核算。

九、因公使用车辆发生的保险费、养路费、路桥费、油费、停车费等费用,凭发票单据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报销。

十、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因交通违法而引起的行政处罚和相关责任等由驾驶车辆本人承担。

十一、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负责车辆日常管理、派遣和维护;建立健全公车使用情况公示制度,公车保险、维修、加油、车辆通行费支出及行驶里程等情况每年末在单位公布,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版权所有 © 2023 沈阳药科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
邮编:110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