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联席会议制度

发布时间:2023-03-12   发布者:于晶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离退休工作处基本工作体制和决策方式。党政联席会议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是离退休工作处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要事项的最高决策机构。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条 离退休工作处处长是本部门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离退休工作处全面行政管理工作。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主要负责离退休工作处党的建设、队伍建设、思想政治教育等工作,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离退休工作处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应经常沟通,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离退休工作处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落实;

(二)离退休工作处发展目标和规划、重要改革措施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和调整;

(三)离退休工作处领导班子建设、内设机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四)离退休工作处有关离退休教职工服务管理等重要事项;

(五)离退休工作处经费使用、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和公共资源配置等重要事项;

(六)离退休工作处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安全稳定和保密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七)离退休工作处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定期召开,遇重要事项应及时召开。

第六条 离退休工作处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为党政联席会议成员。涉及相关问题时,可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处长或书记主持。

第七条 会议须在2/3以上成员到会时举行,不足2/3时不能开会。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成员,对会议议题若有意见或建议,可口头或书面提出,由主持人在会上转述,但不作为表决依据。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离退休工作处书记(处长)、副书记商定,未经审定的议题不列入会议议程。

第九条 重要议题会前应充分调研、沟通和论证,形成较为成熟的意见或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离退休教职工切身利益的,要事先听取党员、群众意见;涉及部门不能独立解决的问题,应事先与有关部门沟通。

第十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民主集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若意见分歧较大,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调研、论证、沟通后,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主任或指定的记录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并及时形成会议纪要,以便督促落实和存档备查。

第四章 纪律监督及责任落实

第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参会人员应自觉遵守会议制度,按时到会,因故不能到会时,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十三条  参会人员应遵守会议纪律,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本人及亲属的问题,本人应主动回避。对需要保密的内容不得向外传播或泄露,违者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 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做出的决定,会议成员应尊重、维护、贯彻执行。因特殊原因需改变的,应由党政联席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会后主持人应向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会议做出的重大决策应及时向联系校领导汇报。有关会议精神应及时向离退休教职工传达,发挥他们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作用。

第十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按照离退休工作处党政各自履行的主要职责及班子成员分工落实到人,由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

第十七条 长、书记(副书记)应根据其职责分工,督促检查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对不遵守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履行自己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执行情况,纳入离退休工作处领导班子和成员年度及任期考核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离退休工作处。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离退休工作处办公室、离退休工作处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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