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会会议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6-03-24   发布者:   作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切实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离退休工作处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离退休工作处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并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包括研究讨论党组织设置情况,研究讨论所属党支部按期换届相关工作,指导推动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和党建重点任务的落实,研究讨论基层党支部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等工作,研究决定党员教育管理、走访慰问困难党员等相关事项等;

5.党费和党建经费使用及管理的重要事项;

6.离退休工作处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7.加强离退休工作处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等。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学校和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离退休工作处下设机构、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下设机构、部门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4.基层党支部书记、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和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离退休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组织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离退休工作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三)离退休工作处下设机构、社团、协会等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四)部门工作人员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五)离退休工作处表彰、奖励和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六)其他应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处党委书记同意可以随时召开。会议由处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处党委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处党委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向党组织书记请假。

不是处党委委员的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处党委委员的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组织会议。根据需要,处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党组织会议议题由处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处党委委员提出建议、经处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离退休工作处处长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处党委书记、处长和相关处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 处党委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部门工作人员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对事关离退休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基层党支部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 处党委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处党委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处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处党委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处党委书记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二条 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处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处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处党委会议决策的,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处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处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处党委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处党委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处党委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处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处党委委员或所属各党支部认真组织实施、协同配合,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处党委汇报。处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处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情况列入处党委书记抓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处党委会议决定的事项,处党委所属各党支部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处党委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处党委指定专人负责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离退休工作处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学校党委审核同意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离退休工作处党委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沈阳药科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委员会拟文 2025年9月19日印发

版权所有 © 2023 沈阳药科大学离退休工作处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文化路103号
邮编:110016